四川规定古街区古村落一律不得擅自拆除

发布: 2009-07-06 |  作者: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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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日前下发

  (记者张婷婷)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日前下发。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保护机构,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不得借保护之名

  建人造景点

  在实施文物保护工程中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严禁借保护文物之名行人造景点之实,对文物“复建”要依法严格限制。《意见》要求,对从事文物维修、保护工程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实行严格的专业资质等级认定。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必须及时报告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未履行文物保护义务,造成文物损坏和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所有古街区不得擅自拆除

  所有古街区、古村落不得擅自拆除。《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所有古街区、古村落不得擅自拆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相应的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此,省政府有关部门还将进行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将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不具安全条件实施文物代管

  不具备相关安全条件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意见》还要求,不得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收藏单位作为或者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基本建设、旅游发展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各级政府都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领导责任制。文化遗产保护经费要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要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浏览器不支持嵌入式框架,或被配置为不显示嵌入式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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